音乐人必须知道的3大版权知识点
随着为音乐买单逐渐成为生活常态,
越来越多的版权问题也接踵而至。
虽然一不小心就可能踩到版权“雷区”,
但保护版权就是保护创造力。
作为音乐人,你必须知道的一些关于音乐版权的基础知识。

{xunruicms_img_title}

越来越多的版权问题出现在翻唱的过程中,翻唱也成为侵权的重灾区。

从当年旭日阳刚与汪峰因为《春天里》所产生的版权纠纷;

{xunruicms_img_title}

迪玛希因在《歌手》中演唱《Opera 2》,导致芒果台收到来自原唱Vitas的律师函;

{xunruicms_img_title}

张杰也因为翻唱《默》而受到高晓松老师在微博上的一顿“叨叨”。

{xunruicms_img_title}

在上一篇《天后养成:翻唱,没有原罪》中,我们了解了“翻唱本身是有利于作品传播的一种音乐形式”,所以对待翻唱,我们的原则是要依法翻唱。如何才能做到依法?就有必要先去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

版权&著作权
音乐人必须明白的专有名词

一首作品从其诞生起,就拥有了版权,而版权就是为了“保护创作”而出现的概念。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拥有了版权。

1 版权=著作权

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版权通常被称为著作权。

{xunruicms_img_title}

2 涵盖16项权利的著作权

著作权不是单一权利,而是与作品有关的16项权利的总和,旨在保护创作者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当著作权发生转让时,依据《著作权法》的限制,对人身权利一般不允许转让和放弃。

3 音乐版权:复杂的版权集合体

通过上面对于著作权的了解,可以看出著作权是个复杂的概念,因为其中包含的权利有16项之多。所以如果要对一首歌的音乐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进行判断的话,可能会涉及到权利人也会很多。

例如:词作者、曲作者、演唱者、音乐制作人、编曲者、演奏者、音乐改编者、歌曲译配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获得音乐著作权的一系列权利人。出版发行者、录音者也可能通过音乐作者转让,或通过开发音乐作品,而享有音乐的部分或全部著作权。

因为可能牵扯到的权利人众多,所以可以看出音乐版权是个复杂的版权集合体,其目的就是要尽可能的保护创作者的权利不受侵犯。

著作权VS邻接权
音乐人必须要分清

了解了著作权,就一定还要了解一下和著作权相辅相成的邻接权。

邻接权是大陆法系国家才有的概念,在英美等国家的著作权中很少引入邻接权概念,因为这些国家的法律将邻接权纳入了著作权的范围,并不严格区分。

{xunruicms_img_title}

1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邻接权”, 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所以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密切,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著作权是邻接权产生的前提,

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如果没有邻接权的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是不完整的。

2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主体不同

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者,除表演者以外,几乎都是法人。

保护对象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内容不同

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

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受保护的前提不同

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了解一首作品的版权信息

先看这4点

歌曲版权主要包括词曲版权和录音版权。因为一首歌首先经过词曲作者创作后产生第一层权利(词曲版权);随后经过唱片公司录音制作后,录音制作者享有音制品制作者权;唱片公司也投入了一定独创性劳动(制作、编曲、混音等等)其也享有其他权利。

所以要初步了解一首歌的版权状况,就要首先了解这首作品的词曲版权、录音版权、表演权和表演者权这四种权益的版权状况。

1 词曲版权

歌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文字作品”,乐谱属于“音乐作品”。歌词的版权归属于词作者,乐谱的版权归属于曲作者。例如汪峰作为《春天里》这首歌的词曲作者,也是《春天里》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

如果作词人作曲人和唱片公司签订转让版权的合同,那么这首歌的版权转归唱片公司所有。

2 录音版权

录音版权就是你听到的音乐成品的版权,属于邻接权的一种。比如周杰伦的《东风破》,收录在他的《叶惠美》专辑里,而这个版本如果你要使用,包括用在电影电视中,或者你想要在这个基础上Remix,就都要经过版权方授权。

而这首歌的录音版权,最初由吴宗宪的“阿尔法”所有,几经辗转后,现在已经由周杰伦掌控的“杰威尔”,购回了他之前在“阿尔法”公司旗下发行的所有录音作品的版权。

3 表演权

著作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公开表演其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和第10条规定,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表演权。

例如:汪峰作为《春天里》的著作权人,所以可以自己进行演唱,也可以授权别人进行演唱,这是他作为著作权人享有权利。

4 表演者权

与拥有著作权属性的表演权不同,表演者权是一种邻接权,保护度稍低于著作权。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表演者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则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但要为作品、作者署名,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案例说明

旭日阳刚不是因为翻唱而侵权

再回到旭日阳刚与汪峰的案例上来,汪峰完成了《春天里》词曲创作,又亲自演绎了它,这是两个创作过程。因此汪峰对这首歌以两种不同身份,享有不同性质的权利:

一是作为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包含表演权),

二是作为表演者的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

旭日阳刚在没有取得汪峰许可下,在商业演出中进行演唱,其行为构成侵权。这种侵权,侵犯的是著作权),而不是表演者权。

汪峰自己是否是《春天里》的“首唱”,并不影响旭日阳刚侵权行为的认定。也就是说,旭日阳刚不是因“翻唱”而侵权,而是未经许可且在商业表演中“演唱”而侵权。

所以,如果汪峰下发禁唱令之后,旭日阳刚还想合法演唱的《春天里》的话,可以考虑进行免费表演,这个在法律上允许的,这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不需要取得汪峰的许可。

还需要说明的是,旭日阳刚在没有取得汪峰许可的情况下,还参加了央视春晚并演唱《春天里》,这个行为不是旭日阳刚侵权,而是央视侵权。

守法,
是每个公民的基本的行为准则。
而了解相关法规,避免侵权风险,
则是每个音乐人的必修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