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和人工智能的解读(卷一)上

重点是人工,次要是智能

ChatGPT和它的“两兄弟”

  生产力进入21世纪,计算机运算能力和大数据技术的迅速提升,人工智能借助数据驱动的机器学习已经取得阶段性突破,从而使其在更为广泛的领域被适用。如果说2016年谷歌深脑公司(DeepMind)的人工智能阿尔法狗(AlphaGo)战胜人类顶级围棋棋手带来的认知冲击还限于特定智力竞技领域,那么2022年开始,以OpenAI的ChatGPT和谷歌公司的Bard等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已经在文字、绘画和各个所需领域达到正常的生成水平,也标志着人类社会进入了继个人电脑和互联网之后信息时代的第三次信息时代的飞跃。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特点,不再如传统搜索引擎类同,为用户提供相对准确的知识来源,而是以论证的方式回应用户要求并生成新的内容。更为重要的是,用户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内容生成只需要通过输入自然语言即可完成,这种近似对话和搜索的使用方式,极大简化了使用方式,还缩短了交流时间,使我们能够借助生成式人工智能获得创作各种类型作品的便捷能力。生成式人工智能中最受关注的ChatGPT上线两个月后用户使用量突破1亿,成为历史上用户数增长最快的应用软件,其通过用户发出的提示协助完成的各类作品已经流传整个网络。


AI生成的作品是否受到保护?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普及,在版权领域再度引发两类问题的讨论:一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属于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二为如果该内容属于作品,应如何认定其归属。与技术上的日新月异不同,全球版权立法在经历了从机器介入内容生成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漫长历史后,关于人类与独创性来源的立场却始终如一。源起于19世纪末摄影设备介入创作后首次出现的机器与创作关联性之争,到20世纪末“计算机生成作品”(Computer Generated Works)权利归属的成文法定义,再到今天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认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学界的主流判断,都坚持只有人类才能拥有作者身份,无论是机器、计算机还是人工智能,都不得视为作者。借助机器且以随机或自动运行的机械过程所生成的内容,因为其中缺乏人类智力活动的参与,该内容也不得被视为作品。且现有《著作权法》也足以应对来自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挑战,无须专门设立全新的制度来解决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也明确认可了人类创作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认定中的必要性。但当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他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侵权行为的归责又必须追溯到侵权作品的主体。单从机器介入创作的技术史与制度史中可以确定,《著作权法》之所以坚持以既有的客体判定和权利归属传统来涵摄机器与创作的关系,目的始终是激励人在作品创作和传播中的核心作用,并在权利归属的认定上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因此,以既有的独创性标准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并正确区分该作品在人工智能算法设计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权利归属,前提都在于认定人与创作行为的关联性。

正在上传...

AI能否影响文化与科学领域的创新?

  与技术领域所追求的及时创新不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确权的科学性依据需要从历史中探寻。我们认为,可以通过梳理世界范式下的《著作权法》在司法实践中涵摄机器与创作关系的历史,才可能正确理解《著作权法》为何始终强调自然人的智慧在作品形成中的不可替代性,以及为何以既有的权利归属规则来涵盖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和使用者。再者,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法定和意定两个层面明确权利配置安排,这关系到权利归属是否能够反哺作品创作与传播,人工智能的介入不会影响文化与科学领域的创新。


三咖有话说:

     本期更新未完待续,下期不见不散哦~